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处科级干部的监督管理,结合学校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,在校党委领导下,党委组织部负责学校处科级干部请销假的统一管理工作。
第二条学校处科级干部凡需离开工作岗位者,必须履行请假手续。请假应明确事由,填写《兰州财经大学处科级干部请销假审批表》(以下简称《审批表》),病假需附医院相关证明材料,外出参加会议等活动需附办会单位会议通知或邀请函,《审批表》报党委组织部备案。如遇特殊情况,本人不能直接办理请假手续者,必须委托他人办理有关请假手续。
第三条由职能部门或学院组织集体因公外出的,由牵头单位事先报告外出地点、任务、路线、参加人员等事项,并统一填写《审批表》,在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,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同意,报党委组织部备案。
第四条学校处科级干部出国(境)者,根据《兰州财经大学领导干部因公出国(境)管理办法及申办程序》、《兰州财经大学领导干部因私出国(境)管理办法及申办程序》的规定办理相关外事手续,同时办理请销假手续,报党委组织部备案。
第五条处科级干部请假审批程序
(一)正处级干部(或主持工作的副处级干部)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,根据部门和岗位职责分别由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,报党委组织部备案。
(二)副处级干部经本单位(部门)负责人签字同意后,由分管校领导审批,报党委组织部备案。
(三)科级干部请假3天及以下的,由本单位(部门)负责人审批;3天以上的,本单位(部门)负责人签字同意后,由分管校领导审批,报党委组织部备案。
(四)处科级干部请假15天及以上者,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,由党委组织部向学校主要领导汇报,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审批,党委组织部备案。
第六条学校处科级干部不履行请假手续、请假未被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或请假到期不续假者,一律按旷工计算。
第七条学校处科级干部请假期满应及时向审批领导口头销假,并在请假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到党委组织部办理销假手续;集体外出的由牵头单位(部门)或单位(部门)负责人统一销假,不及时销假者,一律按旷工计算。
第八条各单位(部门)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同时离开学校(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除外),主要负责人在请假的同时,应明确指定班子其他成员暂时负责本单位(部门)工作。
第九条党委组织部定期汇总处科级干部请销假情况,书面通知人事处,作为干部考勤和年终考核的依据。
第十条学校处科级干部请假时限、假期待遇及相关处理规定等按照《兰州财经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》的规定执行。
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原《兰州商学院处科级干部请销假暂行办法》(兰商党发(2003)14号)同时废止。